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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者:申轶强
    2017-12-17 18:26:29   转载



      为深入实施区委“三四四五”发展战略,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安排就业人员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帮助企业申请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列入区级重点工程。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按合同如期建成投产达效、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区留成部分30%以上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按照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在我区注册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财政予以1—2万元企业前期筹备补贴。企业投资的“七通一平”工程费用,区财政按投资额的20%—40%予以补贴扶持。 

      第四条 工业投资项目自建设之日起按建设周期、设计规模投产达效的,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2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商贸物流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视实际产生的效益、对本区经济的带动力及影响力大小,经认定后,财政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奖励。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一年内投产运营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财政按其投入营运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文化产业、旅游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自运营之日起三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企业缴纳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80%、50%、30%给予奖励。 

      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产达效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 

      金融项目视对区内企业的扶持程度和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购建和租赁办公用房补助。金融法人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0万元,1000—2000平方米的,补助50—100万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0—2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税收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新建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区级办理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余收费依据行政权限,属区级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免征、缓征,涉及上级权限的收费,由区财政予以20%—50%的补贴。 

      第六条 对签约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成立包项目领导小组,全程帮办项目落地、建设、开工、投产所涉各项审批手续。 

      对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产品附加值高、形成完整产业链条等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建立项目对口推进工作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推进责任;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实行三个24小时办理机制:项目单位24小时内报告区主要领导,区领导24小时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单位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反馈项目单位。 

      第七条 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投资单体项目(含增资扩股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或2年内连续投资2个以上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如期完成并达产后,分别按0.5‰和0.25‰给予项目单位和项目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对项目的引荐机构和个人(简称中介人,不包括本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行为引进的投资),按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 

      奖励金额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当年完成全部投资投产的项目,当年兑现奖励;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奖励金额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的50%计算,由区财政按年度及时给付,剩余部分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结清。 

      单体项目的中介人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 

      第九条 本政策中所涉扶持、补助、补贴企业发展的资金,均于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一年内,由企业申请,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拨付使用,且只限于企业用于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资金使用方向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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